心理測驗員 | 心理輔導員 | |
考試別 | 司法特考三等 | |
考試資格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心理、社會、社會工作、教育、輔導或其他相關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二、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者。 三、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社會行政、社會工作、教育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四、經高等檢定考試教育行政或法務類考試及格者。 |
薪資 | 約40,000元以上 | |
工作地點 | 全國各地法務部所屬機關、少年及家事法院。 | |
工作內容 | 選用心理測驗工具進行裁定前個案(審前調查、適當輔導、觀察)之心理測驗、解釋、分析、製作書面報告、管理建檔、資料保存等及其他依法令由心理測驗員辦理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執行對所交付個案進行心理輔導、轉介心理諮商或治療之先期評估,並製作書面報告等及其他依法令由心理輔導員辦理事務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
考試科目 | 1.筆試: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心理測驗與衡鑑、心理及教育統計學、諮商與心理治療、心理學、少年事件處理法、人類行為與發展。2、口試:個別口試。 | 1.筆試:國文、法學知識與英文、心理測驗與評量、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心理諮商與輔導、社會工作概論、少年事件處理法、人類行為與發展。 2、口試:個別口試。 |